红网时刻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长沙报道
《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定“居住权”自己和再婚妻子就能终生居住房屋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子。
成某和前妻汤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有一处房产,汤某死亡后,其享有的房屋一半产权由其女儿小丽继承。2002年,成某将自己享有的房屋另一半产权赠与了外孙杨某(小丽的儿子),但明确保留房屋的终生居住权归自己和再婚妻子骆某。2009年,该房屋经合法程序拆迁,成某和骆某将小丽和杨某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小丽和杨某给付成某和骆某居住权补偿费12万元。
没有“房产证”,如今也有“居住权”。
“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安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胡清文法官进一步解释称。
那么,如何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具有较强的管领力和支配力,能够基于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登记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就具有了对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利益可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比如,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权登记,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尽可能避免因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或者遗嘱方式进行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姓名或名称、住所、位置、条件和要求、期限、争议解决方法,但并非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进行增减。
此外,胡清文提醒大家,今后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人在购房时不仅需要查询房屋的权属、司法查封、设立抵押等情况,还应注意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实习生 胡艳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