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团伙通过非法获取他人联系方式添加受害人好友,再通过网络直播间诱骗受害人到虚拟投资平台投资实施诈骗。7月2日,经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2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甲、王某、李某、曾某乙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曾某组织被告人曾某甲、王某、李某、曾某乙等人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竹叶城其所租房屋内采取虚假平台投资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其与上线朱某(在逃)所在的电信诈骗平台约定五五分成,共计诈骗9名受害人250余万元。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曾某组织被告人王某某、曾某乙和莫某(另案处理)准备采取同样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同年2月至8月,被告人曾某还与被告人曾某甲通过约定六四分成,由被告人曾某甲单独组织被告人李某和龚某、林某(均另案处理)在另一处采取同样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均在2019年8月16日被公安局民警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王某、曾某甲、李某、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通讯员 雷苗 林天照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