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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公司不得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彭梦颖 编辑:冯竞萱 2020-07-25 11: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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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彭梦颖 长沙报道

很多公司会制定相关的业绩考核规定来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如果员工业绩考核不达标,则会有相应的处罚,那么这些考核规定和处罚是否合理呢?7月初,某公司员工刘女士在网上爆料,由于部门业绩未达标,她和同事5月份被公司罚吃“死神辣条”。这直接导致她和一名女同事入院抢救,同时表示,类似的体罚已不是第一次。

员工业绩不达标,公司有权对员工进行处罚吗?因公司的处罚造成的人身损伤,公司是否要担责?面对公司的不合理处罚,员工应该如何维权?7月25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弘一律师事务所谢惠明律师就此进行专业解答。

谢惠明称:“在本案中,如果员工陈述属实,该公司对员工确实进行了这些处罚行为,那么公司则是无视了员工的人格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显然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体罚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谢惠明表示:“若公司的处罚对员工身体造成事实伤害的,员工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同时保留相应的录音或者视频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对于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谢惠民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业绩不达标便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公司的《考核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员工签字确认,也不等同于公司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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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梦颖

编辑:冯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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