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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财产继承权

来源:红网 作者:彭梦颖 编辑:马丽红 2020-07-27 14: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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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彭梦颖 长沙报道

7月22日,杭州警方发布通报,失踪了18天的来女士最终确定死亡,其丈夫许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月23日,嫌疑人许某某初步交代犯罪事实,承认自己杀害了来女士。至于杀人的原因,许某某表示是因家庭生活矛盾导致对来女士不满,从而起了杀机。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来女士是二婚家庭,来女士婚前有一个女儿,许某某婚前有一个儿子。2008年两人离婚后再婚,婚后两人共同生育了现年11岁的小女儿。在案件没有告破之时,有网友称,此次杀人案很有可能跟许某某要给自己的大儿子筹备婚房有关。两人在是否要给许某某大儿子筹备婚房这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并因此闹得很不愉快。

那么,如果没有发生命案,许某某的大儿子或者来女士的大女儿有权利继承两人的婚后财产吗?发生命案后,来女士的遗产应该怎么分配?许某某的大儿子还有权继承吗?7月27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弘一律师事务所谢惠明律师就此进行专业解答。

未发生命案,二婚前的子女有权继承父母二婚后的财产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财产是有条件的,最主要的一条是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只有在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或者扶助时,才有资格继承继父母的财产,反之,则无权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谢惠民认为:“对于两人二婚前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这个问题,如果两人的继子女与之有抚养关系,那么则有权继承财产。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强调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先期行为,与继子女是否成年无关。继承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家庭成员之间在物质与精神方面相互帮扶、供养。因此,如果两人二婚前的子女并未对他们尽赡养义务,从公平原则来解释,应当是没有继承权的。”

许某某与来女士的财产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案中来女士和许某某的财产分配认定,谢惠民称:“属于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作为他个人的遗产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夫妻双方平分。二婚后其中一方死后的婚前财产配偶有继承权,死者的父母、子女也有继承权,配偶的子女要看具体情况。”

许某某故意杀害来女士,来女士的财产如何继承?

谢惠民表示:“在本案中,如果许某某是无罪的,那么他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来女士的遗产,但现在许某某故意杀害其配偶,对于许某某来说,他的继承权已经丧失。在来女士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则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子女共同继承。”

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继承人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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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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