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8月27日讯(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通讯员 龙叶红 谢天章)近日,由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发等3人涉恶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汪某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唐某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发、汪某珍、唐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恶意举报、堵通道、拉横幅、拉高压电闸、拔机械钥匙、索要误工工资等方式,强行向安仁县福磊石业公司索要钱财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从2018年以来纠集在一起,以安仁县福磊石业采矿区污染环境为由,多次组织人员到福磊石业闹事,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或者犯罪活动,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然屡教不改,形成了以被告人唐某发为主要纠集者,被告人汪某珍、唐某亮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安仁县华王乡华王村范围内,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合议庭经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系恶势力团伙并构成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全部予以采纳,对3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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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胡艳 龙叶红 谢天章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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