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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中突发疾病 男子状告三方索赔23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梁伟谊 周音 编辑:王津 2020-08-28 2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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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8月28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梁伟谊 周音)炎炎夏日,酷暑难当,而与此相对应的是驾考行业的火热。就在这暑期驾考高峰,一男子在科目三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事后向法院状告驾校、交警支队、保险公司,索赔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那么,这场特殊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担责?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么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参加科目三考试突发疾病 状告三方

小邹是长沙某驾校的学员。驾校为小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在顺利完成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后,小邹通过驾校预约了由交警支队组织的科目三的考试。

2017年7月26日,是小邹参加科目三考试的日子。

当天上午,小邹跟随驾校教练来到了考场。11时39分,小邹开始第一次考试。在一分钟不到的时间里,小邹考试完毕,却挂科了。这时,小邹突然感觉头痛。随车考官当即询问小邹,是否有疾病、能否继续考试。小邹表示没有疾病,并在短暂休息后跟随车考官说可以继续考试。谁知,在第二次考试过程中,小邹出现头痛、左手无法抬起的症状。见此,随车考官马上联系驾考中心,嘱咐随车其他考生给小邹掐人中穴,并驾驶考试车辆将小邹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

11点53分,小邹被送至医院。从小邹第一次上车考试算起,到被送到医院救治时止,耗时13分54秒。

经诊断,小邹为“颅内出血并破入脑室,颈动脉重度狭窄”等。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1万余元。

对于这件事,小邹一直耿耿于怀。小邹认为,驾校有义务保障学员在驾考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不应该安排自己在极度炎热的时间段参加考试;交警支队安排考试时间不合理,没有制定高温考试不适人员排除机制,而且在自己突发疾病的时候,没有立即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延误了救治时间。

之后,小邹与驾校、交警支队协商理赔事宜。因驾校给小邹购买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也在小邹协商之列。但是,协商结果并不理想,小邹便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驾校和交警并无过错

案件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小邹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卿斌认为该案争议主要是这几个方面。一是驾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基于与小邹签订了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合同,驾校有义务保障小邹的安全,但是,安全保障范围应限于培训过程中。然而小邹是在驾考场外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驾校并不清楚小邹身体状况,驾校随同人员亦无法得知考场内情况。因此,小邹认为驾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事实依据。

二是交警支队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交警支队组织驾考虽然是行政许可行为。但是,作为考试的组织者,交警支队对考试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小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考试、何时参加考试、是否继续进行考试。

小邹若对自身存在的疾病在事发前不知晓,作为随车考官则更不可能知晓。在考试过程中,随车考官发现小邹身体不适,询问其是否能继续时,小邹明确表示可以。这种情况下,随车考官有理由相信小邹可以继续考试。而且在小邹病情严重后,随车考官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立即驾车在极短时间内将其送往最近医院救治,整个过程仅持续13分54秒,既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故意,亦符合常理。因此,交警支队在本次事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并无过错,对小邹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邹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保险合同纠纷是否应该一并处理;小邹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案由是侵权纠纷,不宜一并处理。对此,小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透过本案,卿斌提醒,首先,凡事要量力而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们应该对自己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对行为风险作出准确判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极可能需要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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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梁伟谊 周音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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