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多地公布
2020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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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8月28日,长沙市公布2020年秋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
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免收课本费、教辅资料费、作业本费和杂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学校执行。对长沙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普通高中学校免收建档立卡家庭等政策范围内学生学杂费和教材费。继续对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除学费。
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发改、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杜绝无序收费。禁止民办学校虚假承诺、虚高收费行为,不得以“包过线”“包录取”“包获证”“包就业”为名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协议,不得以此为名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原则上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学校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定制校服。
▶ 附:
▶ 注:
1、合计数四舍五入。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表列“其他”标准。
2、学费中包括文体卫生费9元,实验仪器费12元,水电费10元,图书费7元,师资培训费4元,电教费5元。
3、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4、高二年级实际书籍费根据学生选科据实收取。
▶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2、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3、上述学费中含学籍档案表、学生手册、学生证、新生及毕业生电子注册费10元。
株洲
一、义务教育阶段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自带饭菜加热(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二、高中阶段教育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木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严禁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三、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收费按《株洲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保教费标准按株发改发【2020】30号文件执行。
四、教辅资料
坚持学生自愿和“一教一辅”政策,学校要做好无偿代购服务。
每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三、四、五、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高一年级不得超过200元,高二年级不得超过35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高三年级不得超过420元(含考试教辅材料)。
湘潭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自带饭菜加热(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和课后服务费(见附件1)。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按湘价教〔2014〕77号文件规定的4元/生·期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019年起国家统编中小学语文教材配有“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具体价格为:一年级8.00元(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一张),二、三年级13.00元,七、八、九年级14.00元(二、三、七、八、九年级均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两张)。
二、高中教育阶段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和新生入学体检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见附件2)。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执行(见附件3);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湘教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科书。与教材配套的磁带、光盘,可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和财科教〔2019〕19号文件执行,即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得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中职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学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可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
三、住宿费
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规定,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按不超过300元/生·期标准收取;自愿入住学校学生公寓学生(城市义务教育学生、高中学生)住宿费,由市级发改、教育主管部门逐校审核。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含公办、民办)寄宿生减免150元/生·期。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每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见附件1)。农村学校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可收取不超过50元/生·期的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
(二)作业本费。见附件1。
(三)教辅材料费。根据《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和《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20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自愿征订推荐目录>的通知》(潭教通〔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和“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各年级学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未超过最高限额的,据实收取;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收取(见附件4)。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学生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新华书店和邮政机构订购。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湘教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辅材料。
(四)校服费。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实行限价管理。城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并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毕业学年不建议购买校服(见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
(五)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标准收取。
(六)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七)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18元/人·次收取。
(八)校内课后服务费。因新冠疫情影响,《关于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19〕340号)再试行两个学期,全市城市、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关于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19〕340号)规定,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五、幼儿园收费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和伙食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湘潭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园 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50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400元/生·月,标准园350元/生·月。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普惠型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民办幼儿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民办幼儿园教育收费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六、民办学校收费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简称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其注册登记的市或县级发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原则上与公办学校一致。其他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每学年开学前需将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收费标准抄送注册登记地发改部门。
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即小学一年级、四年级可以按照新生新标准收费,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或学年缴纳,中小学不得跨学期收费,中职不得跨学年收费。民办中小学校需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两免一补”标准减免,其中,普通小学减免325元/生·期,普通初中减免425元/生·期。
七、教育收费财务管理
学费、住宿费应入缴非税专户。伙食费和校内课后服务费分别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代收费项目要在往来款中进行核算,及时结算。各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专门票据。纳入非税管理的收费项目,如学费、住宿费,由学校开具非税票据;代收费项目,如课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由收款单位向学校开具税务票据,学校向学生开具财政往来票据并公示税务票据;其它项目,如伙食费、校内课后服务费等,由学校开具财政往来票据。对困难学生收费减免应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资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存档,以备核查和审计。
除校外活动费按次据实收取、伙食费按月或学期收取外,各学校应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其他费用,在本学期结束时落实退费政策。
1、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八、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纪律要求
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省、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学校退费政策,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禁止代收商业保险和强制代收城乡居民医保。
坚决制止教育择校乱收费,加大力度治理教辅材料散滥和补课乱收费问题,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大教育乱收费检查力度,认真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湘潭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政策及标准主要有两个变化:
一是因新冠疫情影响,课后服务再试行两个学期。全市城市、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按照《关于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其中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提高到小学650元/生·年,初中850元/生·年,寄宿生公用经费提高到300元/生·年。因此,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含公办、民办)寄宿生要减免寄宿费150元/生·期,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两免一补”标准减免,其中,普通小学减免325元/生·期,普通初中减免425元/生·期。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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