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23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谭玉芳)“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关心,为我伸张正义,帮我追回工伤损害赔偿十几万元。”2020年9月23日,远在怀化年过五旬的唐某向检察院办案干警电话致谢。
今年7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李定妮、干警徐凌峰出庭支持的一起追偿工伤保险待遇起诉案,帮助当事人唐某追回工伤损害赔偿13万余元。
唐某于2019年2月13日就职于长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中不慎被机械压伤,后在长沙楚元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书》,公司一次性向唐某支付事故发生的赔偿费、工资、医疗等费用7200元。在2019年9月27日,唐某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遂于2020年12月30日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十级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等15万余元,在仲裁委裁决驳回唐某诉求后,唐某又于2020年6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检察院干警获悉情况后,立即与唐某取得了联系,在审查材料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唐某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十余万,而现仅得赔偿款7200元,双方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书》显失公平,决定对该案支持起诉,并出庭应诉。
针对该协议是属于“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撤销权期是三个月还是一年等焦点问题,检察官通过摆事实、列法条、举案例,指出该协议是在唐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所签订,且赔偿费用仅为7200元,对照依法应得的赔偿款,协议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数额,经济利益严重失衡,构成显失公平,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协议。唐某享有的撤销权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应从唐某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果作出之日(即2019年9月27日)开始计算,因此唐某行使撤销权仍在一年的法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支持。
通过检察官的层层释法说理,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于2020年7月2日判决撤销显失公平的《事故处理协议书》,核减被告已支付的7200元,被告另需向唐某支付赔偿款12万余元。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谭玉芳
编辑:彭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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