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月21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唐丽君)1月21日,慈利法院宣判了一起“仙人跳”盗窃案。
2017年6月14日,李某莲、李某良、罗某英等6人(三男三女)共谋到慈利县以“仙人跳”的方式实施盗窃,商量按照一男一女搭配的方式分为3组作案。次日,该团伙在零阳镇某居民巷内租下一间民房。
2017年6月16日上午,该团伙至慈利县城梅尼超市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上午11点,罗某英物色到被害人李某,以60元为诱饵将被害人李某带至事先承租好的民房内。
罗某英安排被害人俯卧在床上接受按摩,并将被害人脱下的外套和装钱的腰包放在桌子上。随后趁被害人不备,李某良潜入房间将被害人腰包里的1.5万元现金盗走,罗某英随后伺机离开案发现场。后李某良电话通知其余四人一同驾车离开慈利县城。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莲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某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李某莲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莲系2019年12月21日主动到案自首,在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与认定自首中的“自动到案仅限在被司法机关发觉控制之前”的规定不符,不符合投案的时间特征。
综上,法院判处李某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唐丽君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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