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2月8日讯(记者 郑涛通讯员 谭玉芳 左永鑫)近日,在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室,申请人蒋某能和被执行人蒋某善达成执行和解,蒋某善当场兑现执行款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笑逐颜开……望着眼前这一幕,检察官和法官欣慰地笑了,一起七年执行积案在检察官与法官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化解了。
2012年6月7日,蒋某善作为吊车老板与帮工蒋某能等人一起帮罗某峰家新建的楼房吊装水泥预制板,蒋某善、蒋某能与泥水匠一同站在架板上,三人将预制板插入墙体时,因架板断裂,一同从二楼坠落,蒋某能的右手被坠落的预制板砸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后,蒋某善认为事故原因系房主罗某峰提供的架板断裂导致,罗某峰应负事故赔偿主要责任,于是仅赔偿了蒋某能22800元医药费和5000元赔偿款。
为获得合理赔偿,蒋某能将蒋某善、罗某峰2人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25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蒋某善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罗某峰无责任,判决蒋某善另行赔偿蒋某能74224元赔偿款。蒋某善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蒋某善仍心中不服,认为罗某峰理应担责,深感受冤,因此进入执行阶段后,蒋某善消极履行。2015年5月,蒋某善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后,因而怪罪蒋某能,一直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局多次上门执行未果。
2020年9月,蒋某能向浏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了解到蒋某善消极履行的主要原因是不服法院判决,于是双管齐下,一方面建议蒋某善依法申请再审,另一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化解纠纷。蒋某善虽同意和解,却表示仅再支付2000元,而蒋某能要求30000元赔偿款,双方分歧太大而未达成和解。
为此,浏阳市检察院向浏阳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浏阳市人民法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力争将该案和解结案。检察官也持续关注该案,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络,经过进一步耐心释法说理,帮助双方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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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谭玉芳 左永鑫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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