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1日讯(记者 李璐 通讯员 葛倩)自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同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各排污单位发布了一封公开信,对依法领证、按证排污、延续变更、排污登记、按期整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条例》加强了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行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附:公开信全文
各排污单位:
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一、关于依法领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关于按证排污。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关于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关于排污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
五、关于按期整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六、关于监督检查。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七、关于法律责任。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全力提供优质服务,设立服务热线,帮扶大家实施排污许可。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新湖南”共同努力!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日
来源:红网
作者:李璐 葛倩
编辑:陈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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