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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指南:社区团购退款难 消费者到底怎么“团”?

来源:红网 作者:曹佳琪 编辑:陈加宁 2021-03-15 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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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曹佳琪 长沙报道

社区团购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以便捷和低价的优势成功吸引大批消费者。从事社区团购的既有电商平台,也有微商、社交平台,还有个人组织的微信团购群。但在迅速发展的热潮中,虚假宣传、以次充好、退换不便等问题也暴露出来。

近期,红网《消费维权》栏目收到众多消费者关于社区团购的投诉。一些消费者反映,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退货退款却设置各种门槛,如“残次品不退款”“24小时后不退款”“不能单独退货”等。还有消费者反映,购买的蔬菜水果缺斤少两,在社区团购群里提出“售后”,却被“团长”踢出群聊。

社区团购的产品有问题,“团长”要担责吗?退款添加限制条款,是否合理?遇到社区团购消费纠纷,消费者如何举证维权?针对“社区团购”中存在的消费纠纷,红网《消费维权》栏目邀请了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刘梦瑶律师,为我们提供法律方面的提示。

“团长”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团长是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有偿组团。”刘梦瑶律师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退换或赔偿。而在社区团购中,“团长”若是无偿代购,不负法律责任;若是带有营利性质的,“团长”倒卖或者收取了代购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团长”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生产者或销售者则要承担主要责任。

退款限制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针对退款中商家添加限制条款的情况,刘梦瑶律师认为,其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是不合理且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刘梦瑶律师表示,“残次品不退款”“24小时后不退款”“不能单独退货”等条款,明显含有“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因此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

消费者应保留团购相关证据材料

“遇到社区团购消费纠纷,可以凭借购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照片等证据材料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甚至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最后,刘梦瑶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社区团购时应具备证据意识和保护意识。一方面,要注意保留与团购有关的证据材料,万一遇到纠纷,这些证据就是证明自己诉求的重要依据,对成功维权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消费者要增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应加深对社区团购的了解,在消费前可考察团长、经销商的商誉及口碑。

来源:红网

作者:曹佳琪

编辑:陈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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