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30日讯(记者 文建美 通讯员 万韩川)近日,在安乡县洞庭大道与文昌路路口,一辆由北向南直行的黑色轩逸小轿车在路口等待绿灯,一名坐轮椅的女子正依靠自己缓慢通过该路口人行横道。
当该女子前行到路中央,由北向南路口的绿灯此时正好亮起,黑色轩逸小轿车立马起步行驶,撞倒了面前过马路的轮椅女子。
接到指挥中心出警指令的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置,经查,该女子此前才做了开颅手术,正在修复期,所幸此次事故并未受伤。经安乡交警认定,黑色小轿车驾驶人金某,未观察前方动向,未让行人继续通过路口,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安乡交警提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此条法规告诉我们,从行人角度,遇到此类情况可以继续通行或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从驾驶人角度,遇到此类情况应让行人继续通行或根据路口情况观察再作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文建美 万韩川
编辑:姜姿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