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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发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笑雪 编辑:刘经纶 2021-04-08 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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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发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明确“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等情形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考核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等情形,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象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含森林防灭火,下同)工作考核:

(一)各市州、县市区(含管理区、开发区,下同);

(二)省直正厅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省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在湘厅级机关事业单位、省管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本科院校等单位。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按照规定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人、物、制度、时空环境“四要素”管理,坚决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坚持生产安全和非生产安全“两手抓”,突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进一步减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七)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

第三章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安委会统筹协调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具体负责实施。对县市区的考核委托市州组织实施,省安委办负责抽查复核。

第七条省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办)]、省安委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统筹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经省安委会研究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省安委办按照省安委会统一部署,每年4月底前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第九条被考核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向省安委办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由省安委办汇总后经省安委会研究,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考核时段内查实瞒报、谎报、补报前3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的,取消事故发生当年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获得的奖励,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本年度相关责任单位的评优资格。

第四章考核评级

第十一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在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由省安委办认定,经省安委会研究并按照程序报批后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

综合得分90分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且无本办法第十五条中“不能评为优秀”情形的为优秀;

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六条中“不能评为良好”情形的为良好;

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

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逐年加大对较大非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力度。

(一)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黄牌警告”:

1.市州累计发生4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不含辖区内发生的市县无监管职责的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含一次死亡3—9人较大森林火灾)的;

2.县市区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不含输入性道路运输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含一次死亡3—9人较大森林火灾)的;

3.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灾的(事故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地方的,按照事故调查结论认定);

4.省管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的。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

(二)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

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特别重大消防火灾(含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2.市州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灾(含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森林火灾)的;

3.县市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灾(含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森林火灾),或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含一次死亡3—9人较大森林火灾)的;

4.所辖县市区数在10个以上的市州,有3个以上县市区被给予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的;所辖县市区数不足10个的市州,有2个以上县市区被给予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的;

5.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所监管的同一行业领域发生2起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灾的;

6.省管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消防火灾,或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消防火灾的;

7.瞒报、谎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以上消防火灾的;

8.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一)市州

1.综合得分90分以上,但排名位于市州优秀限额之后的(市州优秀名额根据当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当年全省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优秀名额可以在50%以上;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优秀名额不超过40%);

2.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1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森林火灾的;

3.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重大以上道路运输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者船在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4.对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者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5.因事故防控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者省安委会约谈的。

(二)县市区

1.综合得分90分以上,但排名位于县市区优秀限额之后的(县市区优秀名额根据市州所辖县市区数量和市州评优情况确定);

2.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重大以上道路运输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者船在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2起以上较大道路运输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者船在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4.因事故防控工作不力,被省安委会(办)约谈的;

5.市州认为不能评优的其他情形。

(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1.所监管的同一行业领域(不含道路运输和消防)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对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者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四)省管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

2.因事故防控工作不力,被省安委会(办)约谈的。

第十六条省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良好:

(一)市州

1.在市州考核排名后三位的;

2.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县市区

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较大非生产经营性事故的。

第五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加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在绩效评估中的权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或者被“一票否决”的,在绩效评估中本项不得分,并按照绩效评估细则增加扣分。

第十九条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中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和消防相关的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对被考核单位及其责任人作以下处理:

(一)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与安全生产和消防相关的综合性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行业领域直接分管负责人,取消其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三)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其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或者进一步使用;

(四)责任单位属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按照规定对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估等级予以降级。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黄牌警告”单位的惩处由负有职权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黄牌警告”惩处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

第二十二条在年度考核之前,对发生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消防火灾、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省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预警告或者“一票否决”预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责任单位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被“一票否决”预否决的,由省安委办将预否决结果报送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相应限制性惩处措施的期限自预否决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年度事故考核时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当年11月30日之后至本年度考核结果发布前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纳入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非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火灾、农村居民自建房、中毒窒息、学生溺亡等事故类型。对较大以上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或者责任认定情况,按照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扣分标准的30%对有关市州、县市区实行考核扣分,并逐年适当提高,其中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并报省安委办汇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规定考核对象之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考核,由所在市州、县市区或者有关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和有关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市县所属车或者船在辖区外发生的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对有关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扣分标准实行分摊扣分。

第二十六条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含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扣分标准由省安委办拟订,经省安委会研究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安委办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笑雪

编辑:刘经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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