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红网时刻4月27日讯(记者 聂千川 通讯员 姜馨)4月27日,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来消息,今年7月1日起,株洲市将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此次,新政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将以账户余额为基数,计算公式变更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N倍数在15至20之间。”经管委会授权,N倍数现定为20倍。
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调整为“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已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即在“保一限二禁三”政策前提下,除第2套房第2次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以外,其他符合情形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方法。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中心联网的不动产权信息系统核查结果为准,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其他资料显示在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拥有的个人住房。”
调整房屋价值认定方法。二手房贷款房屋总价认定标准调整为“在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申报单上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中取较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
取消非成套住宅首贷限定。取消规定“购买非成套住宅(非二手房且层高不超过3.5m)的须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明确自住住房产权份额判定。新增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可贷额度” 。
提取公积金方面,取消贷款结清提取公积金。取消规定“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含对冲还贷),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调整离职提取时限。将离职提取时限调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1年(近1年内无缴存或补缴记录)及以上。”
调整再交易住房购房提取时限。将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调整为“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秀娟表示,在坚持中央“房住不炒”定位不放松的前提下,从保房地产市场发展、保缴存职工住房需求、保资金运行安全的实际出发,坚持因城施策原则,适度放宽了部分贷款政策。
李秀娟举例说明,如一对小两口用过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婚房,后来生了小孩后发现房子小了,决定把现在的房子卖了,再换个三室两厅的大点房子,按以前的政策,只要是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都是50%,也意味着一百万的房子,自己要首付50万。调整后,现在虽然也是第二次公积金贷款,但是因为把以前房子卖了,名下只有一套房子,首付比例调整为20%,一百万的房子首付只要20万,剩下的可以使用组合贷款,极大地减轻了改善性刚需家庭的购房压力。
同时,为防止骗提骗贷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取政策上进行了从严从紧限定。将离职提取时限从封存半年提高至了1年以上;将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的提取时限从发证之日起1年以内统一提高至了发证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时限的延长提高了骗提骗贷的时间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减少骗提骗贷行为的发生。
来源:红网
作者:聂 千川 姜馨
编辑:聂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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