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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大气?植树补偿!湖南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林奠基

来源:红网 作者:李璐 刘立平 编辑:彭笑予 2021-04-27 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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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湖南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林在益阳沅江市廖叶湖公园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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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造林现场。

红网时刻记者 李璐 通讯员 刘立平 长沙报道

日前,湖南11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项管理制度,规范了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构建有力有序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实现环境有价、损害赔偿。

4月22日,湖南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林在益阳沅江市廖叶湖公园奠基,这是湖南首例生态环境损害集中性替代修复案例,以公益林作为大气污染的替代修复,造林费用由沅江市3家损害过大气环境的企业承担。

替代修复,企业承担责任

2020年12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巡查沅江辖区企业时,发现有3家企业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遂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2021年1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与3家企业开展磋商,陈述环境违法事实、调查情况、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等,并出具专家鉴定评估意见。

3家企业深刻认识到污染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3家企业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费用28万余元。因赔偿金额较小,且不适合原地修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探索新思路,选择集中替代性修复,赔偿金额全部用于打造沅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林。该公益林占地11亩,计划植树超600棵。

“目前,对涉大气类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通常采取替代性修复。”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损害行为责任人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大部分是由政府负责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此次公益林奠基,是湖南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集中性替代修复案例,是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一次成功尝试,为全省在探索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长效机制的过程中起了一个很好的表率作用。”

破解困局,形成长效机制

近年来,益阳市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自2020年9月湖南省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后,益阳市政府领会精神、加快步伐,印发了《益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立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基本理顺了赔偿程序,明确了任务分工,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打下了有力的基础。

目前,益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正有序推进,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损害赔偿在该市已涉及水、气、土、林业、渔业等多领域,索赔范围不断扩大。

2020年12月,中铁上海工程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长益常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分部搅拌场因水污染破坏环境,该公司花费20多万元,自行替代修复,经过三个多月的施工,使搅拌场周边10000多米的裸露荒山重新披上“绿裳”,修复费用远超过磋商确定金额,实际修复效果远超过修复目标要求,得到了周边群众的高度肯定。

2021年1月,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沅江食品厂等三个企业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破坏环境,达成磋商协议共计赔偿28万余元,全部用于打造益阳沅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林。

湖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破坏环境、桃江县村民刘庆东林业资源生态损害、桃江县光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农田等案件均采用原地修复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2020年以来,益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共启动14起,至今已达成磋商协议12起,正在办理的2起。已达成磋商协议的涉案金额共计124.3万元,其中9个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责任单位或个人选择原地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涉及金额达到96.85万元;3个损害责任单位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8万余元。

简易程序,扩大赔偿范围

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适用范围相比,益阳市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细化,规定“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即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便于实际操作。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以“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为原则的磋商性机制的创立进一步丰富了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弥补强制性行政手段和公益诉讼的短板,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效率的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磋商先行,在传统公益诉讼之外谋求更为高效的解决方案,减少了法院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由于大量中小企业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后缓冲期,还处在回暖状态,经济承受能力普遍较弱。为尽量减轻赔偿义务人经济负担,益阳市对初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小于30万的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邀请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进行鉴定评估。与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动辄数万、数十万的报价来说,此举大大降低了鉴定评估费用,减轻了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费用支出。

“大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都比较小,且不适合原地修复,而单独实行替代性修复又无法达到生态修复、社会效果和警示作用的高度统一。我们选择在群众关注度高的位置开展集中替代性修复,扩大社会影响,能够最大程度地达到生态得到修复、企业主动担责、人民群众满意的目的。”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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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璐 刘立平

编辑:彭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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