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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 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杨雁霞 2021-05-28 1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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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5月28日讯(记者 吴公然)5月27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洞庭湖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一条。条例所称洞庭湖,是指洞庭湖湖泊,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华容河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以及上述湖泊、河道沿岸堤防保护的区域(以下简称湖区),包括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长沙市望城区等相关地区。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设立必要的标志。

先看条例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禁止在湖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湖区转移。

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为。

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禁止在湖区天然水域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

禁止在湖区自然保护区人工种植、施肥培育芦苇,但为生态保护和修复需要种植的除外。

在洞庭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依法配备废油、粪便、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污染物和废弃物。

禁止在湖区的自然保护区种植欧美黑杨等不利于涵养水源、破坏生物多样性的树种。

违法者将受到什么处罚?

在洞庭湖保护中负有职责的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及时制定实施洞庭湖保护相关规划、方案、标准的;未按规定予以生态保护补偿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洞庭湖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对于其他个人或组织而言:

实施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湖区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在湖区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再看条例鼓励哪些行为:

湖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洞庭湖保护工作,鼓励将洞庭湖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遵守洞庭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参加洞庭湖保护活动。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洞庭湖保护,拓宽洞庭湖保护资金来源渠道。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洞庭湖保护宣传普及工作。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制定鼓励支持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增效使用和秸秆综合利用绿色补贴的配套政策,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加强科学用药指导,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鼓励将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接入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鼓励城乡生活污水循环化利用。

鼓励建设生活废弃物焚烧发电项目。

鼓励船舶经营者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

鼓励行政区域间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信贷、绿色认证等手段,鼓励和支持工业、农业、旅游业、林业绿色发展。

鼓励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节约使用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的塑料制品。

鼓励公民绿色消费,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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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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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公然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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