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
红网时刻记者 李璐 长沙报道
洞庭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湖泊,被称为“长江之肾”,对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5月27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月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介绍,“《条例》的出台将为保护和改善洞庭湖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的第三章,专门对洞庭湖区的污染防治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尤其是针对洞庭湖总磷控制从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磷氮总量控制 湖区禁含磷洗涤用品
潘碧灵介绍,首先,《条例》设立了磷氮总量控制条款,要求按程序拟定洞庭湖总磷、氨氮等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方案,并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同时明确湖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注:指总磷酸盐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磷酸盐以五氧化二磷计)。
其次,在工业污染防治条款中明确提出严格控制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水产畜禽养殖防治
《条例》中明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明确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制定鼓励支持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增效使用的配套政策,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同时,水产养殖方面明确提出在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推广建设尾水生态化治理工程,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明确重点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统筹湖区城乡污水收集处理 无证船舶不得放行
《条例》中还提出,在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方面,明确应当统筹安排城乡排水与污水收集处理管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确保生产生活污水全面收集,达标排放。
还有关于船舶污染防治方面明确要求,在洞庭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达不到管理要求的船舶不得放行。
潘碧灵表示,“这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均将对提升洞庭湖水质、改善洞庭湖水生态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一定带头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要求,用好用实《条例》赋予的法律职能,同全省人民一道,努力当好洞庭卫士,共建大美湖区。”
来源:红网
作者:李璐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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