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爬到立案窗口平台上躺下,扰乱办公、立案秩序。
红网时刻衡阳7月20日讯(通讯员 何俊 邓韶威 记者 宋美君) 7月19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一名扰乱立案窗口办公秩序的当事人刘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施行以来,该院办理的首例司法警察提请司法制裁案件。
7月19日上午9时许,在蒸湘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刘某某爬到立案窗口平台上躺下,扰乱办公、立案秩序。值班法警向警队领导汇报后,警队当即对刘某某予以训诫并控制。在对刘某某进行询问并查看监控后,承办法警认为,刘某某爬上立案窗口,干扰了司法工作人员履职办公,影响了其他当事人正常立案,严重扰乱立案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应启动司法惩戒程序。根据刘某某的违法情节、悔改态度,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 何俊 邓韶威 宋美君
编辑:王敏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