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安仁: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间屡次违法被收监执行刑罚

来源:红网 作者:彭新 娥陈坚 编辑:肖拓 2021-08-09 21:38:47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8月9日讯(通讯员 彭新 娥陈坚)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吸取教训接受矫正,违反法律规定,结果再次触法入狱。近日,社区矫正对象阿许(化名)被湖南省安仁县法院裁定撤销缓刑,送往看守所羁押。

2020年12月21日,社区矫正对象阿许因犯抢劫罪被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在安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阿许因违法被安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警告一次;经安仁县检察院发现并建议,2021年2月份因多次未签到被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书面训诫一次,2021年3月和4月又均因多次不签到,被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书面警告一次。据此,安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对罪犯阿许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本案中,阿许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法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规定,每日进行手机签到,尤其是,因未签到受到书面训诫后,还我行我素,致又受到书面警告,结果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在此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否则后悔莫及。

来源:红网

作者:彭新 娥陈坚

编辑:肖拓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2021/08/09/9762458.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