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22日讯(通讯员 雷纯剑)日前,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丁某某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系宁远县首起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
经查,2021年4月17日凌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驾驶证的被告人丁某某,驾驶无危险货物运输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约36吨危险化学品工业硫化钠,从重庆市驶往广东省韶关市,途径二广高速宁远段被高速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查获的硫化钠符合GB/T10500-2009标准规定的要求,为合格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查,硫化钠有腐蚀性,遇到酸性物质会产生硫化氢剧毒气体。
涉案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被告人丁某某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同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醒,运输行业从业者要严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运输此类物品时一定要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切不能心存侥幸,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带来危险。
来源:红网
作者:雷纯剑
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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