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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检察院举行首例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公开听证

来源:红网 作者: 周欢 刘克 编辑:谭如茵 2021-11-29 1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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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石鼓区检察院对四名涉罪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公开听证会。

红网时刻衡阳11月29日讯(通讯员 周欢 刘克 记者 王敏)为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全面做好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11月29日,石鼓区检察院对四名涉罪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公开听证会。听证会议由该院代检察长阳发云主持,并邀请了石鼓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援助律师、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共同参加。

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的规定,阳发云首先宣布了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告知了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不得公开或传播涉罪未成年人及案件信息的要求。随后,该院副检察长、案件承办员检察官刘振兴向参加听证的人员介绍了基本案情、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及监管帮教情况,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阐释了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回答了听证员提出的问询。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分别就涉罪未成年人的既往表现及认罪悔罪态度做了说明。经研究评议,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四名在押涉罪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阳发云检察长要求四名法定代理人加强对各自孩子的监管和教育。

据悉,这是该院首次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举行的不公开听证会,是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有益探索。此次不公开听证会的召开,不仅使涉罪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回归社会,也让社会各界参与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中来,既确保了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与透明性,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关怀与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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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欢 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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