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12月3日讯(通讯员 陈健嘉)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滕某某(男,26岁)、何某某(女,18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收购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供对方收取转移违法所得赃款,按转移赃款的6%抽取佣金,从中获利达15万元。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电话卡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滕某某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并自己操作帮助犯罪嫌疑人滕某某收取、转移赃款,还提高银行卡额度以便能收取更多赃款,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提供的2张银行卡为犯罪嫌疑人滕某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流水达242.4万元。
2021年11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滕某某、何某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滕某某、何某某收购他人银行卡或者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使用,为对方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被犯罪分子利用。
来源:红网
作者:陈健嘉
编辑: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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