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月14日讯(记者 刘玉先)近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对《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办法》明确,物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收入情况,本年度收支预算。
《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至1月25日。意见反馈渠道:邮箱hnfwjgc@163.com;电话0731—89991546。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明确,物业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前期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将具体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如因成本变化或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需要调整的,物业应在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
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在前期服务合同中约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
鼓励物业对未入住或空置房适当优惠
《办法》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服务成本。
建设单位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按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在交付验房时,指出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同时,鼓励物业对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实行适当费用优惠。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不得以未交物业费拒绝或限购水、电数量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
《办法》还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在有效期内不得以高于备案价格进行租售,不得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来源:红网
作者:刘玉先
编辑:胡冲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