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1月18日讯(通讯员 唐灿辉)两名男子租住两处民宅,其中一名男子充当“车手”,负责收取、运送上游组织邮寄来的网络通讯设备、手机卡及银行卡,另一名男子则足不出户,在上游组织远程监控下按其指令拨打“永不消逝的电波”,两人单线联络、行为诡异,互不见面交流,这出类似谍战剧中的场景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再现,只不过两人从事的是违法犯罪的勾当。近日,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绰号“毛毛虫”的廖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了一份工作轻松、收入颇丰的“好差事”,在河南省新乡市为“陈浩男”(真实身份不明)电信网络诈骗组织从事管理俗称“卡池”的网络设备,后又将自己绰号为“蚂蚁”的广东韶关籍同村老乡刘某某介绍入伙。同年7月下旬,刘某某、廖某某在其上线“陈浩男”的安排下先后来到衡阳市租赁石鼓区、蒸湘区两处住宅,刘某某购置电动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将上游犯罪组织邮寄来的电信卡路由器、网络及监控等设备送至廖某某租住处,由廖某某接收进行安装调试。
此后,刘某某通过位于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鼎峰国际、解放路美达新天地及蒸湘区富安大厦的三处顺丰丰巢快递柜中收取上游组织邮寄的手机卡及银行卡,再骑车送至廖某某租住处,廖某某则将送来的手机卡逐张插入虚拟拨号设备进行筛选调试,然后通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等方式对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诈骗犯罪。廖某某、刘某某每周分别获取上游组织支付的5000元、2000元“工资”及每人每天100生活费报酬,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各类手机卡500余张、银行卡8张,涉案违法犯罪所得共计17万余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当前,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形式多样,“马甲”不断更新,令人防不胜防,人民群众应提高警惕、注意防范。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明知其上游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别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交通运输等帮助,且两人直接受上游组织控制、管理,两者职责分工明确,有共同的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对廖某某、刘某某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唐灿辉
编辑: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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