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衡阳2月17日讯(通讯员 唐灿辉 记者 王敏)一天傍晚,两位退休老人和往常一样,相约沿所居住小区附近一条人车稀少的道路散步,却不料祸从天降,从公路辅道冷不防迎面驶来一台电动摩托车,两人躲闪不及被该车碰撞倒地,造成一人当场丧命、另一人也未幸免生还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近日,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王某某被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8日晚,在某汽贸城担任保安的王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公司上班,先途径石鼓区青石村村道,再沿蒸湘北路延伸段行驶。为赶时间图方便,王某某沿蒸湘北路延伸线东侧的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逆向行驶,19时10分许,当其骑行至北二环路口以北约580米路段时,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加之电动车车头、车身分别加装挡风板、塑料挡风罩影响视线及行驶稳定性,致使车前部与该地段对向并行的行人刘某某、曾某某发生碰撞,刘、曾两人由于碰撞外力的作用后仰着地,其中刘某某当场死亡,曾某某意识模糊、自行离开现场,回家后被家人发现异常送至医院救治,一个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后并发呼吸衰竭死亡。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系逆向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及曾某某未走人行道,两人均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检察官以案释法: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切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机动车驾驶员有时看似无关紧要的不当操作行为,其实往往存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轻则人身财产受损重则车毁人亡,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与心灵创伤;行人也应遵章守法,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及时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避免对身体的二次伤害。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 唐灿辉 王敏
编辑:蒋楠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