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5日讯 (记者 陈彦兵)名称中使用了“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湖南”等字样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要抓紧整改了。近日,湖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22项情形之一的,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22项情形纳入整治范围
自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以来,湖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急剧增加,但近些年来违法违规乱象也日益多发频发,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省民政厅决定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指出,通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22年4月-8月。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湖南”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未在年度检查中报告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
21.分支(代表)机构被撤销后,仍以分支(代表)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22.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长效治理规范发展
《通知》要求,各社会团体要严格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整治任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举措和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对发现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
湖南省民政厅将结合年检等工作开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来源:红网
作者:陈彦兵
编辑:周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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