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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也是文化遗产 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来源:红网 作者:陈彦兵 编辑:周怡琳 2022-04-25 1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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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4月25日讯(记者 陈彦兵)你知道吗?地名也是文化遗产,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地名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将进一步提升。

8类地名纳入管理范围

《条例》明确,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行政区划、街道路巷、公园小区、山川河湖……地名的类型繁多。《条例》对地名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以下8类地名纳入管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地名命名应当遵循十条规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

突出加强地名文化保护

新修订的《条例》,一大突出特点是加强地名历史文化保护。《条例》用第四章专门强调了地名文化保护,据红网时刻新闻记者统计,《条例》中共提到了21次“文化”。

优秀传统地名蕴含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早在2007年举行的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暨第24次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会议上,就确定了地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条例》同时还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来源:红网

作者:陈彦兵

编辑:周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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