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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一企业违法屡禁不止 生产线被现场查封

来源:红网 作者:李洁 编辑:王津 2022-04-28 2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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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4月28日讯(记者 李洁)很多湖南人的一天,是从一碗米粉开始的。于是,“走,嗦粉去”成了湖南人常说的一句话。保障米粉安全就是守护湖南人“舌尖上的安全”。

“我在早餐店发现了曾被查处的‘本粉一号’牌米粉。这个粉曾多次被曝光和查处。”4月22日,网友“1057358”在红网《问政湖南》栏目给郴州市委书记吴巨培留言,希望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杜绝在米粉中添加防腐剂等问题。

对此,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简称“郴州市局”)高度重视、闻帖即动,会同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简称“北湖区局”)迅速开展核查,并于4月27日作出了公开回应。

米粉企业曾两次被重罚

记者了解到,生产“本粉一号”米粉的企业名为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仅在2021年,该企业就曾两次被郴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第一次是2021年7月。郴州市局会同北湖区局在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对该公司成品库的米粉及生产车间的米浆进行了监督抽检。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测显示,湿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该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北湖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第二次是2021年11月。郴州市局在米粉行业专项抽检中,发现“本粉一号”传统切粉又一次不合格——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广泛用作防腐剂)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由于该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未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移刑标准,尚不构成犯罪,郴州市局遂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段五生处罚款311290元。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案件办理期间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该企业停止生产75天。

被网友举报后,生产线被查封

受到处罚后,企业是否真正认识到错误并认真整改呢?4月22日,网友“1057358”在红网《问政湖南》栏目举报,称又在早餐店吃到了“本粉一号”米粉。对此,郴州市局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并公开回应了网友。

回应说,今年4月,北湖区局、省局飞行检查小组对该企业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市、区两级监管部门负责人按要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等3人进行了责任约谈。三位股东(法定代表人)承诺:按要求停产整改;经市局、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验收合格、发证后再开展生产。

但是,企业负责人是否真正履行了自己的承诺?

回应称,4月25日,郴州市局会同北湖区局对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完全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执法人员当即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电源总开关及生产线现场进行了查封。

郴州市局表示,已将该企业列入下阶段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要求逐条整改到位,确保经验收合格、续证后方可开展生产。同时,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及监督抽样,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实行行业禁入,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律师说:屡教不改可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湖南省消保委常委、省消保委第一届律师团团长彭震律师认为。

他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本应立即停止生产,并依法召回,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但公司却屡禁不止、屡教不改,多次检验中不合格,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擅自生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公司将可能面临严厉查处、行业禁入、吊销许可证等严重后果。

彭震表示,若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赔偿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来源:红网

作者:李洁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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