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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丨湖南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湖南省消保委起诉企业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来源:红网·观潮的螃蟹 作者:刘璇 编辑:周怡琳 2022-05-12 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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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璇 岳阳报道

“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涉及金额297110元!”5月10日上午,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开起诉湖南某医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一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被告人的行为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法庭上,省消保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公开道歉。

这是迄今为止,全省首例由省消保委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像这样由消保委作为原告方提起的针对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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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上午,由湖南省消保委提起的湖南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起诉:企业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笔者了解到,被告方湖南某医药公司主要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其名下有3家直营门店及多家加盟店。

2020年1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为紧张的时期,位于岳阳市平江县的湖南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1月25日、1月27日从河南省购进“飘安”牌口罩24.6万个,并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大部分口罩已经流入消费者手中,销售金额约297110元。

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上述“飘安”牌口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相应的防护功能。这也意味着,这批口罩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新冠病毒感染的作用。

2020年3月,平江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之后,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提请岳阳市检察院受理该案件。

省消保委获知本案情况后,函告岳阳市检察院表示愿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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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全面支持湖南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湖南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经依法审查,岳阳市检察院和平江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全面支持湖南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2月2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起由湖南省消保委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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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杨亲辉,作为省消保委第一届律师团律师,红网消费维权栏目“周周3·15律师在线答疑”的公益律师,同时也是2021年度消费维权人物获得者,一直热衷于消费维权公益事业,本案由他担任省消保委的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

庭审:当事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

由于贺某还在服刑期,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经征得多方当事人的同意,合议庭最终决定采取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审理。

在新冠病毒疫情高发期,依据国家卫健委颁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佩戴具有防护功能的口罩,可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然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将会远远降低消费者佩戴口罩的防护效果,扩大消费者遭受病毒侵袭的风险,还会放松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对病毒危害的警惕性,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将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贺某利用口罩紧缺的市场需求,以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误导、欺骗消费者,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贺某和该医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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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方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法庭上,湖南省消保委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时表示,贺某和该医药公司违法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使大量不具有防护功能的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流入消费者手中,严重影响了预防、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湖南省消保委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贺某和该医药公司连带承担责任,按照所销售的口罩价款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891330元,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作为支持起诉方,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希望通过本案,警示、教育和呼吁包括被告在内的广大医药生产经营者,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做良心企业、放心企业。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以防被骗。

经近两小时庭审之后,因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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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起诉方为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突破:开启湖南消保委民事公益诉讼案新篇章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消费者的“娘家人”。

“省消保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律师杨亲辉表示,目前民事公益诉讼仅适用于环保和消费两个领域: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2021年6月3日,湖南省消保委向岳阳市检察院公开承诺将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方提起诉讼,到2021年12月22日正式提起诉讼,再到2022年5月10日开庭,总共历经342天。

“湖南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开庭,将进一步发挥审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司法指引作用,宣传消费法治的重要意义,提升消费安全意识、提振消费信心,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杨亲辉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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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此前,由于缺经验、缺经费、缺人员,放眼全国,各省市消保委真正作为原告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子少之又少。湖南成为了第13个由消保委作为原告方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的省份,此案也将作为全国消保委的第3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记载入册。

笔者认为,对于湖南,这是一次重大突破,这是湖南消保委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启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篇章,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湖南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吴卫表示,“在平日里,当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可能因为受损小而不会提起诉讼。特别是对于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只能依靠人民检察机关和消保委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保委有八项职责,对于不特定消费者利益侵害的民事公益诉讼,是湖南省消保委的首次尝试。

希望这次民事公益诉讼案起到宣传警示作用,广大企业经营者能够依法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同时,湖南省消保委在未来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研究,在其他领域,有对不特定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还将依照法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继续为消费者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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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观潮的螃蟹

作者:刘璇

编辑:周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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