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铺新市街农贸综合市场,记者在一商贩处购买2斤小龙虾,复秤显示1斤6两2钱。
红星蔬菜批发大市场,记者要求不杀小龙虾后,一商贩在急忙补秤。
夏季正是吃小龙虾的好季节,不少市民喜欢到农贸市场选购小龙虾,亲自下厨。
小龙虾清洗麻烦,更多人为省事,喜欢直接让商家处理好。可这些小龙虾真的“足秤”吗?
近日,记者来到长沙多家农贸市场,发现了藏在预处理小龙虾背后的猫腻。
近日,有不少长沙市民反映,他们在将小龙虾带回家后发现,购买重量和实际重量严重不符,疑遭到商贩“扣秤”。
为此,潇湘晨报记者走访长沙红星蔬菜批发大市场在内的多个大型农贸市场发现,市场内的小龙虾摊贩均出现缺斤短两,平均每斤小龙虾少1至2两左右。
记者调查发现,商贩有没有“扣秤”,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让摊贩进行去壳等预处理。如果消费者选择当场让摊贩处理,则容易遇到缺斤短两现象。
顾客要求不杀小龙虾后,商贩急忙补秤
长沙市民彭女士向记者反映,她最近在红星蔬菜批发大市场内的水产交易区购买小龙虾时,遭遇缺斤短两,“我买了5斤虾子,她还帮我去了虾头,但是回家后就发现不对劲,因为我之前在超市也买过一次5斤的虾子,感觉在市场买的虾子少了很多。”
5月13日,记者来到红星蔬菜批发大市场,并在水产交易区随机选择了一名售卖小龙虾的商贩,售价为18元/斤。
“小龙虾要杀吗?”见记者要买小龙虾,该商贩在装秤前先询问记者,记者表示需要杀。随后,该商贩便称起了小龙虾,当秤上显示2.5千克后,记者支付了90元。
记者谎称因有急事需要离开,不需要处理小龙虾,直接装袋时,该商贩开始调节电子秤。记者看到,同样的小龙虾此时在秤上显示为2.15千克,比之前少了足足0.35千克。记者质问该商贩为何会少秤,商贩则表示,秤没放稳。待补足至2.5千克后,商贩才将装有小龙虾的袋子交给记者。
随后,记者在另一名商贩处,以20元/斤的价格购买了4斤小龙虾,直接要求商贩不杀小龙虾。
记者带着两袋小龙虾前往市场公平秤处进行称重,发现两袋小龙虾复秤均为正常。
一名知情商户告诉记者,顾客购买小龙虾时,一旦同意商家对小龙虾宰杀,很容易遭遇缺斤短两。“你要是让他处理了小龙虾就会少秤,你不让他处理的话,少了秤你就晓得不,他为什么后来又给你加虾子就是少了秤。”该商户表示,少了秤之后卖家还会找各种理由搪塞顾客,避免麻烦。
多个农贸市场均存在“选择性扣秤”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红星蔬菜批发大市场有询问是否现杀小龙虾“选择性扣秤”的现象,新开铺新市街农贸综合市场、马王堆海鲜水产市场、四方坪商贸城部分商贩也采取同样的“套路”。记者在这三家农贸市场均随机选择两家商铺,采取与之前同样的策略购买2斤小龙虾进行对比。
在新开铺新市街农贸综合市场,其中一商贩售卖小龙虾价格为12元/斤,在商贩处称重时显示为2斤,在公平秤称重时显示为1斤6两,相差约4两。另一商贩复秤正常。
在马王堆海鲜水产市场,其中一商贩售卖小龙虾价格为16元/斤,在商贩处称重时显示为2斤,在公平秤称重时显示为1斤7两,相差约3两。另一商贩复秤正常。
在四方坪商贸城,其中一商贩售卖小龙虾价格为13元/斤,在商贩处称重时显示为2斤1两,在公平秤称重时显示为1斤8两,相差约3两。另一商贩复秤正常。
这些存在缺斤短两现象的商家在称重完听到记者又不需要现杀小龙虾时,均试图为记者添一些小龙虾“补秤”。
市场管理处责令商家退款
记者在暗访后将情况反映给涉事农贸市场市场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均带领记者前往缺斤短两的商家处进行了退款处理。
新开铺新市街农贸综合市场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缺斤短两现象难以杜绝,一般遇到这种情况市场方均会责令商家补足秤或退款,“要不然让她多给你补点嘛,随你到哪一个自由市场都会少,只是看少多少”。
马王堆海鲜水产市场工作人员提醒记者,购买小龙虾等生鲜产品时,非必要别让商家进行现杀处理,因为一旦现杀后因生鲜产品去除了内脏或其他部位,无法进行复秤,维权难度较大。“小龙虾剥了之后就扯不清了,不然你买10斤虾可能给你只有6斤7斤,他们的秤有时候可以调,现在这种情况少了,因为我们都有公平秤。”
四方坪商贸城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近期正在进行缺斤短两行为整治。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若市民在买菜时对量值(斤两)有疑问,一是可去市场公平秤上复秤,长沙市所有市场在出入口,或醒目位置设有公平秤。二是将商家电子秤重新启动后,进行复秤。三是将自己手机或钥匙串在公平秤上称量后记住量值,对商家电子秤进行测量。若发现量值不符,可直接找商家复秤索赔,或向市场开办方办公室投诉,或拨打12315、12345向市场监管局投诉。
律师说法
缺斤短两涉嫌消费欺诈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柏炀表示,商家对所售卖的商品以缺斤短两的形式进行销售,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管理方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维权。同时,市场管理方有责任对市场内的商家进行监督,若因监督不到位造成市场多个商家缺斤短两,应承担消费欺诈的连带责任。
柏炀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翁子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