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5日讯(记者 卢欣)近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湖南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通知》明确,在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再增加1.4%。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对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通知》提出,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责任分担要求,湖南财政需负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的5%,当年养老金调标补助资金计入下年地方财政补助基数;按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来源:红网
作者:卢欣
编辑: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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