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蒸湘法院开出首张伪造证据罚单对伪造民事证据案件当事人罚款3000元。
红网时刻衡阳7月20日讯(通讯员 付平 记者 宋美君)“廖法官,我伪造民事证据确实不对,我接受法院处罚,按照决定书要求缴纳罚款3000元。”7月20日,蒸湘法院开出首张伪造证据罚单对伪造民事证据案件当事人罚款3000元。当事人阳某缴清罚款后,低头认错。
近日,蒸湘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廖治波查阅原告李某某、衡阳市某公司诉被告阳某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阳某向法院提供的合同范本与原告方提供的合同范本有一页合同内容不一致,被告阳某提供的合同内容多出了一个条款内容,且该条款设置明显不合理,影响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后,法官认真查看比对合同纸张,发现该页纸张比较新,与双方合同其他页码的纸张颜色略有不同、字体略有差异,遂依法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院进行询问。经承办法官释法悉理、告知伪造民事证据的不利后果后,被告阳某主动承认自己利用合同未加盖骑缝章的漏洞伪造了一页合同内容的事实,并自愿就本案实体处理与原告李某某、衡阳市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阳某因伪造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因被告阳某认错态度较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依法对阳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阳某当即表示认错、认罚,并及时缴纳罚款。
来源:红网
作者:宋美君
编辑: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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