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11日讯(通讯员 王茜茜 记者 肖依诺)交通事故中,施工单位设围遮挡视线,是否需担责?近日,常德津市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右转弯进入某路段时,与黄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王某当场死亡。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黄某被起诉后申请追加某鸿公司为被告,理由是该公司在其厂区前设置了不透明的围挡,致使黄某不能看到围挡里向右转弯的王某,才导致此次交通事故。某鸿公司在开庭审理中辩称,责任认定事故书并未认定其为责任主体,仅与黄某、王某有关。其在设置围挡时已向当地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无执法部门干预,并未违规。且该路段偏僻,没有影响正常通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适当,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本案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确定王某自负损失的60%,黄某承担40%。由于某鸿公司在道路绿化带上设置围挡,阻挡了黄某驾车视线,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与黄某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分摊黄某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确定黄某承担的民事责任中,由黄某分摊70%,某鸿公司分摊30%。
来源:红网
作者:王茜茜 肖依诺
编辑:戴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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