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销售私吞购车款,4S店要不要担责?律师:表见代理成立,商家不能“甩锅”

来源:红网 作者:肖肖 编辑:贺露燕 2026-08-05 16:02:07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新闻8月5日讯(记者 肖肖)近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接到长沙一位消费者反映,称其在4S店内购车,交易完成一个月后,被告知购车款打入的是销售人员个人账户,且该款项已被侵吞。事发后,涉事4S店以需等待涉事销售员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由,搁置处理消费者的诉求,并扣留消费者车辆,此前购车时双方约定的相关补贴也迟迟未兑现,多重问题叠加,使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4S店购车维权纠纷早已不是个例。不少消费者出于对汽车品牌和线下门店的信任,全程听从店内销售人员安排办理付款、签约等手续。部分销售人员正是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和信息差,借助职务便利诱导客户将购车款、定金转入私人账户,私自截留、挪用购车资金,最终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4S店品牌口碑受损。

此前广东清远就曾曝出类似案件,当地一名4S店销售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客户46万余元购车款后,未将款项上交公司,私自占用全部资金,导致客户无法正常提车,该销售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针对这类购车纠纷,不少消费者心存疑惑:销售人员私吞购车款,责任究竟该由个人承担还是4S店承担?4S店以刑事案件未审结为由拖延交付车辆、拒绝履约是否合法?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入驻律师、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杨亲辉律师给出了专业法律解答和维权建议。

店内销售履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4S店需承担全部后果

杨亲辉律师表示,从完整交易场景来看,销售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消费者全程在4S店门店内完成沟通、签约、付款等流程,对接人员身着工装、以门店销售身份开展工作,具备完整的职务外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核实销售人员的账户权限、资金上交流程,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是代表4S店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杨亲辉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也暴露了涉事4S店的管理漏洞。门店依托销售人员的业务业绩获取收益,享受经营红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内部管控、员工监督不到位带来的经营风险。不能出事就将责任完全推给员工个人。”

“先刑后民”不能成履约挡箭牌,商家拖延于法无据

针对4S店“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处理消费者问题”的说法,杨亲辉律师认为,这是对法律程序的误读和滥用。

他解释,销售人员私自侵吞购车款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公安机关追责的是员工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消费者与4S店签订购车合同、达成交易合意,双方属于合法的民事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程序,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度,不会影响民事合同的履约与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即便涉事员工已被立案侦查、面临刑事处罚,4S店依然要履行购车合同义务,或承担退款、赔偿等民事责任,无权以“先刑后民”为由无限期拖延、推诿责任。消费者无需等待刑案结果,可直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

律师支招:多渠道并行维权,守住自身权益

杨亲辉律师建议,面对消费纠纷,网友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行政约谈4S店,责令其履行合同义务。此外,也可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或向当地消保委组织投诉,申请调解。

如以上途径均不能解决争议,建议固定证据,采取民事诉讼与刑事报案并行的方式,保留好所有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购车合同、发票(如有)等。在配合公安调查、追究销售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经营不能只赚收益、不担风险,更不能把内部管理的漏洞,变成消费者的维权难题。”杨亲辉律师提醒,员工个人犯罪不能成为企业推卸合同责任的理由,消费者无需被商家的说辞裹挟,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司法机关将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微信图片_20260805144857.jpg

来源:红网

作者:肖肖

编辑:贺露燕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646042/97/16148308.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