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18日讯(记者 肖肖)“暑假期间提出离职,园方却要求我独自承担当月全部社保费用,这样合法吗?”近日,长沙一名幼儿园老师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求助,称遭遇一起离职社保纠纷。
“我在8月15日暑假期间提出离职,幼儿园还没开学。园方称临时收到我的离职申请,但已经为我缴纳了8月份的社保,要求我承担8月份社保全部费用,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部分都要我出。”这名老师疑惑,这笔钱真的该由自己全额承担吗?
现实中,不少企业都有类似内部约定:员工离职没有干满整月,单位承担的社保费也要员工自己承担。但这样的条款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入驻律师、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谢昭军律师认为,只要劳动关系在当月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对应的社保缴费义务,离职当月单位社保部分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这也从侧面说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是明确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职工入职,除当月社保已由前工作单位缴纳、不能重复缴纳外,当月社保应当由入职后的新单位按正常情况缴纳。职工离职,当月社保应该由原单位按正常情况缴纳,到次月起才停止缴费。
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不能转嫁给个人。本案中,这名幼师在8月提出离职,当月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幼儿园作为用工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单位部分的社保费用,仅可依规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承担部分,无权要求员工全额承担当月社保。
律师强调,用人单位将自身法定社保缴费责任转嫁给劳动者,或是通过扣减工资等变相方式,要求员工自行承担单位部分社保费用,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此类不合理要求,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不仅需要补缴社保,还可能产生滞纳金,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肖肖
编辑:贺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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