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20日讯(记者 贺露燕)“我专门从广东跑来长沙,花7300元打玻尿酸,结果两个月后脸肿得和‘蜜蜂狗’表情包一模一样。更让我崩溃的是,到了门店才发现,给我注射的根本不是销售当初承诺的那位医生,术前没签过任何同意书,连监控都‘刚好没有了’,机构负责人还大声言语恐吓我们。”近日,一名广州网友通过红网《问法湖南》栏目求助维权,讲述了她跨省求美却遭遇“换医生、无告知、证据消失”的全过程。目前,她和同行的朋友身在异地,孤立无援,希望借助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就网友反映的医美机构更换操作医生、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缺失诊疗书、隐匿监控证据、协商时恐吓消费者等一系列问题,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谷伟律师结合司法判例与行业管理规范,作出法律解答与维权指引。
谷伟认为,该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欺诈,需要结合具体情节分层判断。
若经查证属实,事前约定操作医师、实际擅自更换人员且全程未告知的行为,属于隐瞒实际诊疗人员,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医美消费欺诈的典型情形。公开判例中,西安未央法院曾审理同类案件,医美机构虚构医师资质,被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判令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除了操作医生问题,术前告知和知情同意也是判断机构是否合规的重要环节。谷伟指出,若机构在开展医美项目前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向消费者告知医疗风险、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替代诊疗方案,也未让消费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可能涉嫌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诊疗规范,属于诊疗流程违规。不过,该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单独构成欺诈,还需结合其是否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消费决定综合判断。
消费者在注射玻尿酸两个月后出现脸部严重肿胀,属于术后损害后果。若经医疗诊断或鉴定确认与注射行为相关,面部肿胀、硬结等异常反应均可作为维权的重要依据。
至于机构事后称监控“已无留存”的行为,存在隐匿关键证据的嫌疑。根据民事举证规则,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诊疗、影像证据的,可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若监控属于能够反映诊疗过程的关键证据,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结合举证规则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并在诚信度评价上予以考量。
此外,机构在协商过程中高声恐吓、恶意施压的行为,虽不能直接单独认定消费欺诈,但当事人留存的报警记录、现场沟通录音,可作为庭审辅助证据,佐证机构恶意逃避责任、欺压消费者的主观过错,进一步支撑消费者的维权主张。
谷伟建议,遭遇此类纠纷时,消费者应第一时间完整留存消费付款凭证、术前沟通聊天记录、面部肿胀前后照片视频、报警回执、与门店负责人协商录音等全套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来源:红网
作者:贺露燕
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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