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月14日讯(记者 贺露燕 肖肖)近日,湖南永州一位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平台留言反映:在一起债务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并办理抵押贷款,致使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被执行人还出售车辆、隐匿查封财产,并通过更换手机号、失联等方式逃避执行。该网友咨询:这些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债权人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析:转移财产与逃避执行的法律边界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余金律师对此进行了专业解读。他表示,此类问题在执行实践中较为常见,需要从多个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执行程序启动后,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需要重点审查。”余金律师指出,丈夫将夫妻共有财产变更至个人名下并设定抵押,客观上会降低偿债能力,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施了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请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另外,债务人也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实施转移财产侵害债权的行为,如果恶意逃避债务构成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的,将承担罚款、拘留,甚至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车辆、失联等行为,余金律师分析认为,这已超出一般民事纠纷范畴。
“隐藏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他进一步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为人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被执行人长期失联、故意隐匿行踪、更换联系方式等逃避执行行为,可作为认定其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在拒执罪立案审查中予以综合考量。
余金律师强调,《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许多当事人对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认为“躲一躲就过去了”,实际上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债务履行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社会诚信的重要标尺。”余金律师提醒,无论是财产处置还是人身回避,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维权路径:四步走策略
第一步,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财产转移凭证、车辆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二步,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财产线索,必要时提出刑事控告,推动立案侦查。
第三步,申请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包括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压缩其逃避空间。
第四步,配合司法机关查找财产。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找、扣押涉案车辆及其他财产。

来源:红网
作者:贺露燕 肖肖
编辑:吴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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