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5月28日讯(记者 刘志雄)近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省改革实践,对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作出了系统性、精细化的规范。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国家层面持续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出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树立鲜明政策导向。当前,湖南正深入推进“机器管招投标”改革,将信用监管作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亟须构建与之适应的信用修复制度闭环。
“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了重塑信用、回归正常经营轨道的机会,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惩、修复有路的良性循环。”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处长尹枝茂表示,《通知》是一份规范文件,更是一份如何在湖南落地的进一步细化和操作指南。
《通知》在国家信用修复框架下,对湖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规则进行了全流程细化,为“机器管招投标”改革配套了信用修复的操作闭环。
《通知》明确,信用修复适用于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
此前,湖南省已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投标人信用分直接作为评标依据。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按权重进行扣分;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分直接记0分,两年内不得参加本省招投标活动。信用修复通道的建立,为上述主体提供了重塑信用的制度出口。
在国家分类基础上,湖南将一般不良行为信息细分为行政处罚类和守信承诺类。行政处罚类信息按国家规定执行,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守信承诺类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严重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如涉及“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
《通知》细化分类受理渠道:行政处罚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守信承诺类和严重不良行为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申请。认定单位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情复杂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对严重不良行为信用修复,除提供信用承诺书等常规申请资料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须提供省内在建项目或近两年完工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评标专家须提供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出具的履职情况证明。对于“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直接判定识别的严重不良行为,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审核。
《通知》明确,申请修复提供虚假材料的,撤销修复决定,3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距上次修复不足一年再次发生同类不良行为的,不予修复。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雄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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