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男子焚烧垃圾时不慎坠入人工挖就的3米深井洞内,致全身多处骨折,相关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常德市临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居住在临澧县城郊的洪某将垃圾运至郊外一土坑焚烧。距离该土坑边缘约1.5米处有一内径80厘米、深约3米的井洞。当晚7时许,洪某点燃垃圾后,垃圾爆燃,洪某受惊后退,不慎坠入身后井洞,经呼救后由村民救出。经检查,洪某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27988.78元。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
经查,该井洞是某电力施工企业进行供电线路施工时开挖,拟用于埋设电线杆,后因附近农户反对而废弃,但废弃后未进行填埋,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其他保护措施。
临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井洞西边3米处有一条机耕路,南面约50米处为通往污水处理厂的道路,东面200米处是村民居住区,因此,井洞施工处属于公共场所。该井洞因当地居民反对而被废弃后,理应及时填埋,或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从而消除安全隐患。该企业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洪某坠入井中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洪某在事发当日白天多次经过该埋杆井向取土坑内丢弃垃圾,应明知案涉井洞具体位置及其隐藏危险,其自身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因其疏忽大意导致坠入井洞受伤,本人具有较大过错,应减轻施工企业的赔偿责任。临澧法院遂酌定该施工企业对洪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洪某自行承担50%责任。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