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湖南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对全省45个水生保护区实施禁捕;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对“一江一湖四水”(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干流)等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一年多来,湖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持续加强禁捕水域执法监管,构建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智慧渔政系统建设,禁捕水域秩序总体良好。近日,红网时刻新闻开设《十年禁渔湖南行动》专栏,记录湖南行动的生动剪影,梳理各地的有效举措,推介好经验、好方法,推动“十年禁渔”在湖南取得更好成效。
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案渔获物共计47671.6斤。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47671斤!
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卷中数额之大,令人咋舌——据统计,涉案团伙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47671.6斤,是截至目前长江流域涉案渔获物最多的案件。
2021年11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长江湘鄂交界的临湘水域抓获一起非法捕捞行为,经现场称重渔获物为3365.8斤,而这仅仅是冰山一角。随着调查深入,一个集“协调、组织、捕捞、销售”全链条的非法捕捞团伙浮出水面,
2021年10月至11月,谭某、匡某、尹某、吴某、肖某等经事先预谋,组织贺某、吴某、陈某等人先后11次在长江临湘段水域以电拖网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47671.6斤,非法获利近28万元。
许多非法捕捞人员不知道,相比非法捕捞行为对水域生态造成的难以估量的危害,他们获得的利益只是“蝇头小利”。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谭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力捕鱼等禁用渔具渔法捕捞水产品,电力捕鱼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极大,无论鱼的种类、规格大小,触及到扩散电流的,都会导致死亡或受损,其危害面广,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及间接损害共计1314.8万元。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匡某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谭某、匡某、尹某等10名被告人二年八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渔业生态修复补偿费131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
近年来,湖南法院立足长江洞庭湖“三山四水”生态环境地理实际,不断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开启了湘江、资水、沅水、澧水、洞庭湖、东江湖等环资专门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环资案件新格局。重点审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案件,加大对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力度,严惩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或使用绝户网等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
长沙法院增殖放流10吨成鱼入湘江。
十年禁渔,禁的是“渔”,为的是母亲河的“愈”。湖南法院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判决中适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措施。
今年5月,长沙法院在湘江边投放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的三名被告人所采购的10吨成鱼;9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在湘江流域开展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殖放流修复活动,放生鱼苗4544尾;11月,在益阳、沅江两级法院共同执行下,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的当事人刘某在洞庭湖沅江水域放生鱼苗3580斤。通过增殖放流,不仅让修复落到实处,更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在湖南法院的多举措打击整治之下,涉湖南境内长江流域的非法捕捞案件数量逐年减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
据悉,湖南高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加强与检察、公安、生态保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司法行政部门协作,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联合湖北、江西、安徽等省法院共同签署《长江中下游环资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有效提升长江中下游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协同性,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王凌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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