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黎鑫 通讯员 邹晴 陈岁红 长沙报道
长沙市民杨某喜提爱车不到一个月,就遇到了糟心事。暴雨天,他将爱车停放在禁停的围墙旁,哪料围墙突然倒塌,导致车辆受损……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责任纠纷案。
2022年6月6日,杨某购买了一辆价值11万余元的轿车。7月4日,杨某将该车辆停靠在某正在开发建设的楼盘围墙外,因天降暴雨导致围墙被雨水冲刷而倒塌,杨某的车辆被砸受损。该路段的路灯杆上悬挂有醒目的“全线禁止停车,违者电子抓拍”的交通标识。
杨某认为,墙体倒塌虽然是暴雨冲刷导致,但暴雨天气可以被预测,该建筑公司应该根据天气情况尽早做好项目范围内的防范工作。为挽回损失,杨某将该建筑公司诉至宁乡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地为公共交通道路,设有禁停标志并配有文字“全线禁止停车,违者电子抓拍”。杨某已经注意到禁止停车的交通标识后仍然在该路段停车,构成违规停车,对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过错。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对于客观存在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车辆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的价值与未遭损害前的价值的差额,属于间接损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精神,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和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应当保持谨慎态度。一般只有在事故造成车辆内在结构性损害,即使全面修复也不能完全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车辆的性能、安全性、舒适性受到严重影响,权利人基本上无过错的情形时,才存在贬值损失。本案中,案涉车辆不存在内在结构性损害,技术性能并未下降,修复后不影响日常使用。且造成案涉车辆损失的主要原因系暴雨天气和杨某的违规停车行为,杨某对车辆损失存在主观过错。据此,对于杨某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违章停车,不仅会受到扣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财产损害,不光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甚至会对他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带来不少麻烦。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违章停车后因暴雨天气导致围墙倒塌而使车辆受损,本案损害的发生虽因极端天气引起,无第三人侵权,但杨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停放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具有主观过错,在无过错第三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应由杨某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黎鑫 邹晴 陈岁红
编辑:周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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