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何伦波 郴州报道
面对每日大量涌入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才能保证司法公共产品的质量?
近日,红网时刻记者来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雨田面对记者的提问,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我认为,人民法院应该打造‘透明厨房’,通过让每一道生产工序都公开、透明,实现案件办理流程可视化,案件办理过程可追溯、可质检、可评查,这样才能保证‘每一道菜都色香味俱全’。”
生产有流水线,办案也可标准化。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郴州法院以全国首创的“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给出了特色解法。
界定此罪与彼罪 法官检索出“我爸是李刚”案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了一起具有较大争议性的案件。
2022年11月2日晚,快递员陈某在某小区内道路驾驶货车,因未采取减速、避让,撞倒被害人致死。事故发生后,陈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最大的分歧点在于,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苏仙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中权告诉记者。
认定的关键,在于“道路”的性质。作为案发地点的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
按照“五步法”的工作要求,承办法官进行了类案检索。无独有偶,当年引爆网络的“我爸是李刚”一案中,就有高度相似的场景——
2010年10月16晚,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辆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肇事者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
在“我爸是李刚”一案中,肇事地点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设有车辆进出要求和交通标志,说明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依此,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特别要求公诉机关对门卫及小区居民的证言中有关该小区是否需要登记才可通行进行举证。综合本案证据,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小区内道路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判决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正是‘五步法’的运用,让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准确地界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李中权说。
全国首创“五步法” 促进实现审判质效提升
“五步法”究竟是什么?
近年来,郴州中院在全国首创“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通过“法律依据检索、类案检索、关联案件检索、证据规则运用、法律规则适用”五个系统化步骤,构建出一套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流程和工作方法。
郴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雨田介绍,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进行法律依据检索,把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搞准。其次要进行类案检索,了解上级法院、其他法院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比如在陈某交通肇事一案中以“我爸是李刚”案为裁判参考(参照)。第三步,进行关联案件检索,确保关联案件之间裁判尺度统一。第四步,是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第五步,法官应当在前面四步的基础上,选用最佳裁判路径裁决案件,实现“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
王雨田强调,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审理案件,院庭长监督案件,审管办评查案件,均应严格按照上述流程和方法,独立进行,并在此基础上比对结论,以实现有效监管和评查。
简单来说,“五步法”为案件审理、监管、评查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操作指引,并助推实现审判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
“五步法”在郴州两级法院推广应用后,有效促进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稳步提升,促进辖区审判质效稳居全省法院前列,相关经验做法得到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的推介。2022年以来,郴州法院一审案件发改率降低至1.3%、生效案件发改率下降为0.15%,其他案件质量核心指标也持续向好。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何伦波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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