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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出证后,他却被法院罚款5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刘国清 张飞律 编辑:秦舷 2023-02-10 22:59:3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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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刘国清 张飞律 益阳报道

为一个案件,提供三份“证明”,证词却相互矛盾,面对这样的证人证言,法院如何处置?近期,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出现了这样一名“前言不搭后语”的证人。

证人三次证言前后不一致

王小明作为小夏、小井与阿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证人,2022年8月5日,在一审中出具《证明》称“小夏在我手借现金5万元,利息15000元,共计65000元。此款由阿秋全部付款给我,小夏的借条已退还给了阿秋”,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明》进行判决。

二审审理过程中,2022年9月17日,王小明出具证明,并由小夏、小井在二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王小明在该《证明》中称“小夏、阿秋、华子三人合伙做农副产品生意,2014年10月9日,小夏、阿秋两人同时来我家,在我手借款5万元,当时我要小夏打的借条,此款借的时间大约1年左右,利息6000元左右”。2022年11月16日,王小明再次出具《证明》,并由阿秋在二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王小明在该《证明》中称“我向小夏、小井夫妻出具的证明,其内容不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我只知道是小夏向我借款,后要阿秋还款,借条已退给阿秋”。

王小明在二审中作为证人出庭陈述称上述三张《证明》均由其本人出具,经法庭再三要求确认,王小明陈述2022年8月5日出具的《证明》是真实的,直至法庭对其制作第二份笔录时王小明才陈述2022年8月5日的《证明》系由其父亲老王书写,该证明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手印亦非其本人捺印。

妨碍审理案件罚款5000元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小明一审、二审期间出具相互矛盾的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王小明罚款5000元,限2022年12月25日前交纳。

王小明收到处罚决定后无异议,并已交纳罚款。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为一己私利或所谓的“朋友义气”而恶意扭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损害当事人利益,也会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浪费司法资源,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文中人物名字皆系化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刘国清 张飞律

编辑:秦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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