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3月29日讯(通讯员 陈勇)二审期间,被告黄某死亡,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后二审维持原判,该案要如何执行呢?是执行黄某生前财产?还是执行继承人的财产?3月29日,株洲天元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执结了这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之子黄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将其户口迁入黄某某户籍地,户主为被告黄某。2022年,黄某户下房屋进入拆迁范围,黄某名下被安置人口为户主黄某、儿媳张某等7人。拆迁款项已由户主黄某领取,但未分配给原告。天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支付应得的拆迁补偿款。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黄某死亡,被告黄某的继承人参与二审诉讼程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敦促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限制高消费等相应的执行措施。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表示,当前因继承成为被执行人对自身生活造成一定困扰,能否尽快脱离执行程序。于是,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阐释道,继承人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税款和债务的,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那么对被继承人的应缴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随后,该案被执行人均书面表示放弃对黄某财产的继承权利。现该案依法仅需对黄某生前名下财产进行执行即可。
法官表示,实践中,涉及继承人被执行的情況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执行立案前被告死亡,所争议的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进入执行程序时直接成为被执行人(在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若该财产处置不了,则以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为限执行继承人的其他财产。
来源:红网
作者:陈勇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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