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吴公然 实习生 谭苏昕 长沙报道
5月31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这意味着,已实施27年的现行办法将迎来首次“大修”。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
现行办法亟需修订完善
中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01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施行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行了首次大修,对法律体例作了较大调整,对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湖南现行办法已颁布实施27年,部分条款与修改后的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个别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亟需修订完善。
近年来,湖南红十字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新领域工作亟待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滞后、政府支持资助和社会参与力度不够,等等,严重制约了红十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亟需从立法层面破解难题,进一步规范红十字会履职行为,完善保障机制和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为推动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
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是此次修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为此,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至二十条从募捐监督、财产管理、财产监督、信息公开和确保公信力等方面,对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红十字会工作作了规定。
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将财政资金与社会捐赠财产分开进行管理、独立核算,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存放管理社会捐赠资金、会费等。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以及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规定应当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红十字会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红十字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不得违规使用红十字会标志,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
当前,湖南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总体上存在全社会参与度有待提高、筹资渠道不畅、筹资手段落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红十字会作用发挥。为此,办法修订草案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在第五条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对募捐方式、鼓励募捐、募捐监督作了规定。
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明确了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参与红十字会举办的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以及募捐等活动。第十四条对定点募捐和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作了规定,明确了省红十字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红十字基金会。第十五条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红十字会捐赠的鼓励措施。第十六条对处分捐赠财产作了规定,明确不得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不得指定利益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从事营利活动等。
细化红十字会的职责
上位法第十一条和湖南现行办法第五条虽然对红十字会的职责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对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等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没作出具体规定,造成湖南各级红十字会总体上存在责任不具体、任务不饱和等问题。为此,办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至第九条进行了细化。
办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第七条规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工作体系,加强应急救护设施建设,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第八条规定应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机制,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济困等救助活动。第九条对组织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等作出了规定。为解决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群团组织的政治属性不突出、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修订草案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谭苏昕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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