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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替夫“洗钱”30万,女子被抓!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许文君 编辑:陈纲 2024-08-19 17: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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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讯问犯罪嫌疑人。

红网时刻新闻8月19日讯(记者 郭薇灿 通讯员 许文君)妻子以购买房产的名义,将丈夫受贿得来的30多万元“洗白”。近日,慈利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洗钱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为夏季行动再添战果。

7月2日,慈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线索:辖区居民张某娅涉嫌洗钱犯罪。获悉线索后,经侦大队民辅警迅速行动,对案件进行梳理研判,明确思路展开侦查。

民警采取多种侦查手段证实,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娅将丈夫受贿所得的30万元现金分多笔存入其银行账户中,5年后,以购买房产的名义掩饰、隐瞒、转化受贿所得钱款,使受贿款在形式上从非法变得合法化。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娅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娅已被慈利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何为洗钱?警方提醒,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段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方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式、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许文君

编辑:陈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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