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也是老百姓最朴素的期待。红网时刻新闻推出《时刻漫说法》专栏,聚焦你关心的法律问题,用生动直观的漫画与故事,让法律“说话”。
捡到野生手机不还,为什么有的属于盗窃罪,“刑”了;
有的属于非法侵占,因没达到立案标准,所以“不刑”?
且看今日份《时刻漫说法》。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文婷婷 插画设计 周颖 长沙报道
正值暑期,人流一多,丢手机和捡手机的乌龙事都分外多。
最近,记者就刷到几则相关新闻。
两男子在早餐店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发现微信余额上万,顿时见钱眼开,开启“买买买”模式,不久就因涉嫌盗窃罪被抓。
还有一位,坐出租车时偷偷拿走了上位乘客掉落的手机,同样因涉嫌盗窃罪被抓。
肯定有人提问:捡到手机不还,不应该是“非法侵占”吗?
其实,简单的“捡手机”三个字背后,法律知识有点深。
男子捡手机不还,被判两次盗窃罪后无罪释放
先说一起拾遗不还构成“非法侵占”的经典案例。
小蔡(案涉人名皆为化名)搭乘同事的电动车来到地铁站附近。下车后,她站在电动车的右侧,与同事聊了会儿天,全然不知自己的手机落在了车辆另一侧的地面上。
这时大彭路过,他瞅见有枚手机掉在路上,于是折返回来,捡走了。
大彭的动作,小蔡和同事都看在眼里,但她们完全没在意。等小蔡进了站,一摸兜发现手机不见了,才意识到:坏了,刚才那人……
小蔡马上用同事手机打去了电话,无人接听,又发去短信,结果对方已关机。
几天后,大彭将手机以2650元的价格在网上卖了。
幸运的是,小蔡凭着记忆锁定了捡手机的人。不久,大彭被抓,向公安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将手机加价购回,返还给了小蔡。
经鉴定,小蔡的手机价值3174元。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一、二审法院皆认定大彭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大彭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申诉,江苏高院审理认为:大彭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属于非法侵占他人遗失物,但因涉案手机价值未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不构成侵占罪。
为什么?
记者从文书中了解到,判决的关键在于“场所”。
判决指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实际控制或占有的公私财物”,其特征是他人在客观上对财物实际控制或支配,在主观上已经形成了控制或支配财物的意识,而涉案手机并不具备上述特征。
案发现场是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手机是小件物品,即使小蔡就在近处与人聊天,也不能证明手机仍在小蔡的有效控制或支配之下。小蔡证言称看到有人捡东西,却未意识到手机遗失,也佐证了小蔡在客观上失去了对手机的控制,主观上也没有控制的意识。
而大彭的捡拾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全程都在小蔡和同事的眼皮子底下进行,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秘密窃取”。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大彭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综上,法院判处大彭无罪。
你以为“无主”的野生手机,其实“有主”
在上述案件中,大彭捡到一部未被实际控制占有的“无主”手机,并据为己有,不构成盗窃罪。
回到开头的两则新闻,早餐店内、出租车内捡手机不还,为何都涉嫌盗窃罪?这些手机属于“有主”还是“无主”?
记者通过红网“问法湖南”平台,采访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指出,首先,要对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概念进行区分。
盗窃罪是指窃取他人占有或控制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将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
“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持有他人财物的方式,‘合理持有’而‘非法占有’为侵占,‘非法持有’则为盗窃。”李兵律师表示。
以在早餐店捡手机为例,早餐店属于特定的经营场所,不同于人来人往的公共马路。顾客落在店内的手机并不是“无主”,店主作为早餐店这一封闭空间的管理者,对手机享有临时占有权。
同理,遗落在出租车后座的手机,由司机临时占有;遗落在网吧的,由网管临时占有;遗落在火车站候车椅上的,由场所管理者临时占有……
遗落在这类特定场所的手机,属于“他人实际控制或占有的公私财物”,捡走它们,侵害了临时占有关系,是一种非正当的持有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相反,若是场所管理者本人捡到遗落的手机,是一种正当的持有行为;但如果其对手机产生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合理持有”而“非法占有”,这就属于非法侵占他人遗失物。
“切莫因贪惹官司。”李兵律师提醒,非法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不当得利,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如果非法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财物价值达到侵占罪的1万至2万元的立案标准,则构成侵占罪,需承担刑事责任。需注意的是,侵占罪是一种自诉案件,需要遗失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文婷婷 周颖 陈彦
编辑:苏好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