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8月2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罗飞艳)你以为的“好项目”,实际上是“好骗术”……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一起诈骗案,男子虚构身份,以邀请合伙为名,骗取巨额钱财,目前已被依法批捕。
在某日用品公司车间上班10年的阿龙(文中当事人皆化名),为牟取钱财,对侄子小吴谎称自己在公司承包车间,有很多订单,只需一人出一半钱购买原材料,卖出后的利润五五分成,三个月分红一次。
小吴因为没钱,便介绍朋友小李入伙,小李觉得是朋友长辈,又有钱赚,便答应合作。
“我接到了一笔20多万的订单!”不久,阿龙联系小李,将其伪造的20多万元的订单截图发过去,小李有点犹豫,想去车间核实一下,便只转了10万元给阿龙。
为了打消小李的疑虑,阿龙利用在车间工作10年、跟领导熟悉的优势,把小吴小李二人带去车间,将厂里真实的订单给他们看,还将两人介绍到车间上班,且特意提醒“在外私接订单的事情,不能告诉老板,不然会收取税款”,两人对此深信不疑。
三个月内,贪心的阿龙陆续谎称有新订单,临到分红的时候,他还想再赚笔大的,便又伪造了一笔40多万元的新品订单,称要尽快付款,过几天就可以分到50多万元的分红。听到这话的小李便又转了20余万元。
直到约定分红的时间,小李却没拿到钱,阿龙一直找借口推脱。察觉不对劲的小李找到车间老板,得知阿龙只是一名普通员工,而阿龙此时已经逃跑了。
“订单是我伪造的,钱都被我挥霍一空了……”2024年7月,被小李找到之后,阿龙自觉无力继续拖延,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据查,2024年3月至7月期间,阿龙虚构日用品订单和身份,共骗取小李78万余元,全部用于买车和个人消费。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日前,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龙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投资经营需谨慎,不劳而获不可取,核实信息有必要。对于不法分子以合伙投资、坐等收益等幌子实施的诈骗行为,更要擦亮双眼,提高反诈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他人,以免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罗飞艳
编辑:张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