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24日讯(记者 岳瑾)电子“猫眼”因为具备传统“猫眼”所没有的监测摄录功能而备受青睐。然而,电子“猫眼”一边在保障安全中发挥作用,一边也引发了侵犯邻居隐私权的新型纠纷。
事件:周某与张某是住在同一单元的对门邻居。周某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一部,其拍摄范围可从周某家的入户门调整至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及张某家的入户门。
张某认为,周某家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自己家中成员进出住宅的信息,严重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影响了他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并给其家中造成安全隐患。故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
周某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且摄像头未对着张某家,不构成侵犯张某的隐私权。
答疑律师: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 文静
律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周某所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可以遥控调节拍摄方向,拍摄范围覆盖了张某住所门口和与其有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意味着周某可以通过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掌握记录张某家中人员的日常进出信息等内容,而该内容属于张某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范畴,应当受法律保护,显然周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虽周某宣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且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周某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实质上已对邻居张某的隐私保护造成妨碍,周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将监控摄像头拆除。
特别提醒:为了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越来越多的业主选择安装摄像头。如确有安装监控摄像头的需求,应在自身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物业范围内安装,在安装前告知摄像头监控范围内的其他业主并征得其同意,尽可能在角度、安装方式等方面做好沟通协调,同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岳瑾
编辑:李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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